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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民政救灾资金发放方式的通知

万州民发〔2008〕147号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8-8-22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民政救灾资金管理,从管理机制上杜绝村(社区)、组干部擅自调整救助对象、救助额度甚至优亲厚友、徇私舞弊,确保民政救灾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户,经请示区政府同意,区民政局决定,从20088月起,民政救灾资金实行由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邮政金融机构直发到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好事办实

进一步完善基层民政救灾资金发放到户方式,实行民政救灾资金由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万州邮政金融机构直发到户,是民政救灾工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提升民政救灾资金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救灾资金发放速度,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确保受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同时便于接受监督检查,是一件方便灾民、利于管理的大好事。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精心组织,与代发金融机构通力配合,稳步实施,平稳过渡,把好事办好办实。

二、因地制宜,完善发放方式

鉴于我区幅员面积广,管辖单元多,偏远农村交通不便,加之常年救助灾民不仅数量多,且对象带有不确定性等因素,完善我区民政救灾资金发放到户方式,应坚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原则,目前以镇乡、街道为单位委托邮政金融机构直补到户,待条件成熟后全面取消中间环节,以区为单位直补到户。

(一)街道办事处辖区原则上实行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相对集中发放。由民政办公室登记造册后送款到村(社区),直接发放到户,以方便受灾群众,同时接受群众监督,杜绝代领代发。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委托邮政金融机构代发民政救灾资金,实行直补到户。

(二)镇乡辖区原则上全部实行委托邮政金融机构代发。民政办公室按照基层救灾资金分配规定的程序确定灾害救助对象、灾害救助额度后,将该批次计划发放的民政救灾资金划入邮政金融机构,邮政金融机构根据镇乡民政办公室提供的发放花名册,在1个工作日内将民政救灾资金存入灾民直补账户(如果灾民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应将其应享受的民政救灾资金存入五保供养金直补账户、低保金直补账户,其他灾民的民政救灾资金可存入种粮直补账户),镇乡民政办公室同时委托村(社区)干部及时将灾民救助卡(灾民倒房重建明白卡)分送到灾民手中,并通知灾民凭直补账户存折到邮政金融机构领取民政救灾资金。镇乡邮政金融机构在将民政救灾资金存入灾民救助直补账户时应按照该批次救灾资金的用途和民政办公室的要求注明民政救灾资金科目(冬令救济、春荒救济、倒房重建、新灾应急),打印转和发放凭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邮政金融机构和镇乡民政办公室各持一份存档备查。个别交通便利,距离较近,实施直接救助方便快捷的村(社区),也可由民政办公室登记造册后送款到村(社区),直接发放到户,以方便受灾群众,同时接受群众监督,杜绝代领代发。

三、突出重点,确保救助效果

各镇乡(民族乡)、街道应坚持救灾资金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对重灾户、受灾特困户(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等)给予重点倾斜。要严格按照《万州区自然灾害救济工作暂行规定》(万州府〔200581号)的规定程序确定救灾对象和救助额度,必须经由本人(或家属)申请、村(社区)评议、镇乡(街道)审批(审核)并委托村(社区)张榜公示无异议等程序后,及时给予救助。

特此通知                

  

                                    〇〇八年八月十三

 

主题词:民政  救灾资金  发放方式  通知

抄送:市民政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救灾办。

 

编辑: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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