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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弃婴、儿童需要哪些手续?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1-23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

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提供材料

 

一、收养人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所拾弃婴经过和对被眉头齐全抚养教育成人的保证等情况)。

二、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收养人所在单位(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四、捡拾弃婴证明(写明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何人、何原因捡拾到弃婴),并加盖捡拾弃婴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居)委会公章。

五、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并加盖公章。

六、捡拾弃婴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写明时间、地点、情况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

七、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健康体检表(无生育能力的还应提供县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

八、捡拾弃婴公告。在《三峡都市报》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写明何年、何月、何日、何地发现弃婴,弃婴有何特征,在什么地方来认领及有关情况。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后无人认领,方可凭《公告》到区民政局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九、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半身免冠2寸合影照片两张。

注:男单身收养女弃婴必须相差40周岁。

编辑:民政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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