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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障职能
(1)灾害救助职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上报灾情;承担有关减灾工作;管理、分配区级有关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2)城市低保救助职能。建立和实施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承 担全区社会福利募捐工作;指导江南新区管委会和街道镇乡救济工作。
(3)农村特困救助职能。指导江南新区管委会和街道镇乡对年均收入625元以下的特困户实施定期救助。
(4)农村五保供养职能。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按《五保供养条例》负责辖区五保户供养的指导和救助工作。
(5)城乡医疗救助职能。按重庆市政府渝府发〔2004〕104号文件规定,农村将全面启动以大病救助为主的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全区农村大病救助工作。城市医疗救助今年试点。
(6)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职能。按《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负责全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及中转人员的救助工作。
(二)服务国防职能。一是组织、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督促执行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褒扬办法;组织上报全区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二是承担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三是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督促落实有关生活待遇,指导离退休干休所的建设;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
(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职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区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建设;制定社区建设规划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及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社区建设。
(四)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一是负责殡葬管理;指导殡葬服务;推行殡葬改革工作。二是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管理的政策,指导全区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三是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职能。拟定全区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审批。负责全区行政区域名称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核报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区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及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四是负责全区社团、民间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管理。五是贯彻执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承办儿童收养工作。六是贯彻落实城市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指导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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