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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转发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万州府[2005]218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转发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

经济组织的意见的通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渝府发正2005)81)转发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立足优势产业,明确全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目标

    根据全区农业农村经济的区域布局规划,依托柑桔、榨菜、中药材、草食牲畜、工业原料林五大优势产业,在优质粮油、柠檬、竹笋、香料、无公害蔬菜、茶叶、蚕桑、烟叶、花卉等特色农产品以及农机具行业建立一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到2010年,全区合作经济组织达到200个,力争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超过30%,40%以上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实现生产、加工和销售。

二、认真落实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各项扶持政策

财政、税务、金融、工商、宣传、民政、科委、质监、交通、计委、经委、农业、电力、国土、水利、供销社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渝府发[2005]81)、《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万州委办发[2004]4)等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积极支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06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适量资金,对举办技术培训、拓展营销市场、建立标准化示范园、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创建和培育产品品牌等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合作组织,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对生产重点产品、实施移民后扶产业的合作组织贷款,财政给予贴息支持。对带领农民致富效果好、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在推进农村产业化进程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合作组织和个人,区政府将给予表彰。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渝府发[2005]8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合作组织为内部成员代购生产资料和代销成员自产农产品以及经其分级、粗加工、包装等的农产品,视为农民自购生产资料和农户自产自销农产品。

    ()放宽生产经营、服务范围。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开展经营活动的合作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开展服务、代办性活动的合作组织,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登记时不受地域范围条件限制,只要农民自愿加入,有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就准予登记。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托供销社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和村级综合服务站的通知》(渝府发[1998] 5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决定的通知》(渝工商企[2003] 23)文件要求,只要不含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或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登记时以合作组织的申请为核准内容。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按3万元执行,首期达到2万元及以上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登记为合伙企业的,以合伙人申请为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放宽服务范围限制,准许其围绕成员开展代购农业生产资料和代销农产品等服务活动。工商、民政、质监等部门登记、申请代码、集贸市场管理等费用减半收取。工商、民政年检时只收取工本费。

    ()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应把合作组织作为扶持对象向上级申报;合作组织可以承担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承担的科技推广示范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结合培育原材料基地积极扶持合作组织,通过合作组织建立与农民稳定的购销关系,并建立起基地农户、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三者之间有效的利益连结机制;符合扶贫对象和范围的扶贫项目可交与合作组织实施;水利、交通、计委、农业、科委等相关部门要将农村基础设施、农业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建设适当向合作组织倾斜。

    ()加强资金信贷扶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帮助合作组织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为合作组织开立帐户提供方便,并积极开展对合作组织授信的探索。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组织,授予合作组织一定的信用额度,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允许合作组织以其动产和不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或其成员联保形式办理贷款手续。鼓励合作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扶贫低贴息贷款。同时允许合作组织以入股、借款方式在内部开展资金互助。

()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帮助合作组织制定生产标准和开展技术培训;支持合作组织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引导合作组织树立品牌意识,申报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

    ()给予进出口经营权、人才引进等支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本条件的合作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时,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合作组织,经贸、商检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进出口经营手续,帮助拓展国外市场。鼓励现职农技推广人员领办、创办合作组织或受聘、停薪留职参加合作组织,其身份和工资福利不变,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合作组织工作,允许其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其按所在合作组织章程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关规定合理取得收益。

    ()全力提供其生产经营需要。允许合作组织通过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等方式,获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开发;合作组织或组织成员在农业结构调整中建造临时性管理用房需占用耕地的,视同农业用地对待。合作组织或组织成员从事鲜活农产品运输的,要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在农贸市场销售农产品应给予摊位安排上的照顾;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可以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向合作组织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

    三、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

区计委、财政、农业等部门要结合自己的职能,制定支持发展的具体意见,农业、供销社等部门要帮助合作组织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合作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指导制定产品销售价格、收益分配、盈利返还、积累等办法,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推行社务、财务公开,建立合作组织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风险保障、利益分配、资本运作等机制。要加强对合作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促其规范运作。区供销合作社要按照万州府发 [2003]100号文件的规定,有效利用其资产、场所、设施、购销网络等优势,指导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

 

 

00五年十二月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

 

渝府发[2005]8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大力提高农民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组织化程度和适应市场的竞争能力,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等)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为了维护和实现共同利益,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市涌现出8000多个各种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些组织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围绕支柱特色产业,在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存在数量较少、规模偏小、实力较弱、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制约着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更快更好发展。

当前,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农业经营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抗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加强农业技术和信息交流,促进农户与龙头企业联结,实现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落实国家扶农政策,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成本,增加农民收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好“三农”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市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心,切实把培育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围绕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创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的思路,依托龙头企业和经营实体,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纵向相通、横向相联、产加销衔接、农工贸一体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网络,实现农村生产经营的组织创新和机制创新。

 ()基本原则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原则。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2.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以农民为主体,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切活动都要把维护社员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千方百计地实现组织成员利益的最大化。

    3.因地制宜、多样化发展的原则。各地要立足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根据农民的合作要求和市场需求,结合实际确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和运作模式。

    4.按合作制进行利益分配的原则。经营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积极吸引民间资金的进入,建立共同投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在分配盈余时应留存一定比例的公积金,用于自身发展壮大和应对市场风险,其余应按照成员投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给组织成员。

    5.市场运作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又要积极给予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动不强迫、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不能一哄而上,要在不断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发展。要结合我市已经实施的国家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和  “两社两化”建设项目,围绕优势产业,抓好一批示范项目,扶持一批示范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6.依法保护的原则。要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保护力度,进一步明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坚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保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发展目标

    围绕我市农业农村经济的区域布局规划,力争用35年的时间,在优势农产品产地普遍建立起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数量在2004年的基础上翻一番,加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超过30%,40%以上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加工和销售。

    三、创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

()鼓励和引导多主体创办、多形式发展。要根据农民的需要和自身实力,引导农户组建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要发展松散、半松散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又要鼓励发展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既要支持发展生产合作型、加工合作型、销售合作型、科技服务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又要鼓励发展产加销结合和贸工农一体的合作经济组织;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打破行政区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实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具体可采用以下形式:一是农民合作创办。鼓励有销售渠道、生产技术、加工实体、资金实力和创新精神的专业大户牵头,联合农民创办合作经济组织,采取“大户+基地+农户”的模式。二是企业创办。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建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三是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和供销社组织领办,发挥其在科技、信息、加工、流通、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四是集体经济组织创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市场需求,建立特色鲜明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五是发展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联合组织或行业协会,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开展合作服务。

    ()完善内部管理运行机制。各地要积极指导和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积累和利益分配机制,不断壮大经济实力,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生存、发展和竞争能力。具备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努力发展对外经营,不断提高参与国内、国际合作贸易的能力。

    ()认真做好登记管理与服务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审核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营利和非营利的不同性质,分别由区县(自治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农村合作经济的业务主管部门及工商、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本着既有利管理,又有利发展,既注重规范,又体现支持的原则,主动服务,低限收费,简便快捷,认真做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审核登记和服务工作,使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规范的指导下发展,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规范。

    四、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继续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指导、社()员培训、市场营销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也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适当安排扶持资金。有关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各级农业,林业、水利、农机部门在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机社会化服务及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引进等专项资金使用中,要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重点扶持。其他相关部门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也要对运作规范、制度健全、管理严格、前景较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予以重点倾斜。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推广项目,经过论证和筛选,符合条件的,科技部门要列入科技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予以扶持。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要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业机耕、农机维修服务、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有关农业技术培训业务和家禽、畜牧、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解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的小额贷款上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建立信用联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解决生产资金贷款难的问题。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涉农部门要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适当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倾斜。水利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配套建设供水、饮水等基础设施;交通部门加快改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所在地区的交通条件,畅通农副产品运输渠道;电力部门要加大农村电网的投入和改造力度;电信、广播电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在农村的覆盖网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及时了解和掌握外界信息创造良好条件。   

    ()给予用地、用电政策优惠。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发展花卉苗木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临时用地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形式予以解决。鼓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所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由电力、物价部门核准,可以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

    ()在项目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办理和人才引进等方面给 予扶持。对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申报相应项目基本条件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争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时,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视同仁。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出口实力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贸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进出口经营权,促进其拓展国外市场。鼓励各类人才参加、创办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经批准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或从事农业技术开发、技术承包、技术服务的,允许其按贡献大小取得相应报酬;以资金或技术入股的,允许其按所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章程和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有关规定取得收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作,形成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力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加快发展农村经济的有效形式,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力抓手。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扶持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的观念,切实加强领导,狠抓措施落实。市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的职责,认真研究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和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加快发展。市农业局、市供销总社和其他涉农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切实做好组织引导、监督管理等工作,共同推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制定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措施,健全发展机构,明确发展责任,扎实抓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各级科协组织要切实加强对非营利性的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的指导,促使其由松散型向紧密型、由技术服务型向生产经营实体型转变;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确保各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导向,为推动我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OO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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