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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0381日正式施行。为了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认真界定救助对象

民政部《实施细则》规定,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很难快速鉴别求助人员是否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各区县(自治县、市)可结合救助工作实际,依据《救助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精神灵活掌握,但对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以乞讨为生活方式,以乞讨敛财为目的的;

(二)不提供真实联络方式和家庭住址等情况的,但是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除外;

二、严格救助程序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流浪乞讨人员,以及铁路部门在车站内和列车上发现有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其自愿的前提下,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引导、护送到辖区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未设救助管理站的区、县)。

各级救助管理站及民政部门指定的负责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应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对求助人员进行认真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及时实施救助管理,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应说明理由,并劝其离站。

三、妥善处置站内突发急病及死亡问题

各区县(自治县、市)卫生部门应当指定专门医疗机构负责本地受助人员中危重病人、间隙性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的收治。

各级救助管理站应设立医务室或配备医务工作人员,负责受助人员的普通疾病医治。对受助人员接受救助期间,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救助管理站要及时送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治。救助管理站发现受助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应将其送当地具有传染病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消毒隔离措施。医疗费的具体支付办法,由各级民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财政部门研究解决。

受助人员在受助期间死亡的,救助管理站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填写《死亡人员登记表》。属正常死亡的,医疗、丧葬费用由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财政负担,无法查明身份的由流入地财政负担,属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作出鉴定,并协同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

救助管理站应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实行监护式管理。受助人员应按男、女分开,成年与未成年人分开,青壮年与残疾人、老年人分开居住。女性受助人员应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救助管理站要加强对受助人员在待站期间的法制和道德教育,使其自觉遵章守纪,配合工作。对个别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救助管理站规章制度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要予以制止,对严重违法乱纪或发现其有犯罪嫌疑的,应报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认真做好特殊受助人员的接送工作

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管理站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可由救助管理站送回。

(一)市内各区县(自治县、市)之间的接送,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通知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接回,送交其监护人、亲属或所在单位。未设救助管理站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负责接送。若流入、流出地双方协商同意,也可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送回。

(二)跨市接送。1.本市流出到市外的接送,一般情况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后,通知流出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接回。流出到毗邻省(市)的,按就近原则,可由毗邻的区县(自治县、市)救助管理站直接接回。2.外省籍受助人员确需护送的,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先护送至市救助管理站,再由市救助管理站通知流出地的省(市、区)民政厅(局)或救助管理站接回。特殊情况,由市救助管理站护送。凡受助人员住所地与本区县(自治县、市)毗邻的,按就近原则,可与流出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部门协商直接接送。

(三)交通、铁道部门应在车站、码头设立专门换票窗口,优先安排受助人员换(购)票,安排乘坐交通工具及时离站,为其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便利,配合、支持民政部门做好救助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加强受助人员的安置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安置本地返乡受助人员,切实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对符合“五保”和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五保”和最低生活保障予以解决,防止其再次流浪乞讨。个别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而无法查清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助人员,待站时间较长的,经受助地民政部门批准,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可送当地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分散安置,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七、加强救助管理站的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和加强救助管理站建设。一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救助管理站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核定和登记管理工作;二是财政部门要切实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三是凡需新建救助管理站的区县(自治县、市),由本级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建救助管理站的区县(自治县、市),由民政局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救助管理工作。四是各级救助管理站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救助行为,制定各种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切实保障受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减少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

各部门在救助工作中要认真分析受助人员的流浪乞讨原因,发现有虐待、遗弃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或者利用未成年人、残疾、患病人员在城市流浪乞讨,非法谋利的,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本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和有关资料移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以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宣传、民政、公安、市政、卫生、财政、交通、铁路、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相互通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分析救助管理工作的新形势,研究特殊情况处理意见,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做好救助管理的相关工作,相互支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不断提高我市的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民政  救助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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