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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上传    发布时间:2009-12-11

 

              关于印发《重庆市

民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200949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加强我市民政救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民政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民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何建议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重庆市民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民政  救灾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市政府救灾办,市审计局,市监察局。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4月17印发

 

 

 

 

附件:

 

重庆市民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救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民政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民政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等民政救灾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救灾资金,是指我市各级财政、民

政部门安排用于民政救灾救济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我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

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开展民政救灾工作。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救灾管理体制,我市民政救灾资金以区县为主筹集。当区县(自治县)遭受一般自然灾害时,民政救灾资金由区县(自治县)自行筹集;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损失等情况,市级给予适当补助,并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

第四条  民政救灾资金来源:

(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灾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灾资金;

(三)其它用于民政救灾的社会捐赠资金等。

第五条  用于民政救灾的社会捐赠资金,若捐赠者有明确意

愿,应严格按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若捐赠者无明确意愿,应按照捐赠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并结合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使用。民政部门对捐赠资金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将使用情况反馈捐赠者。

第六条  民政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在紧急救援阶段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治病等生活困难。

(二)解决春荒、冬令期间灾民的生活口粮、衣被、取暖、治病等生活困难。

(三)灾民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四)民政救灾物资储运等。

第七条  民政救灾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及发放程序

如下:

(一)申请。 当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地方民政、财政部

门可向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救灾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该报告中应包括灾害损失基本情况及灾区实际需求等内容。

(二)分配。 受理资金申请报告的民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

部门,调查核实灾区灾情,并结合灾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减灾能力等因素,拟定民政救灾本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民政救灾资金应重点用于保障重灾区、重灾户以及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

(三)拨付。民政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由财政、民政部门及时下达资金文件,拨付救灾资金。受灾区县(自治县)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严格按上级部门所下资金文件规定用途等要求,及时安排使用民政救灾资金。

(四)发放。民政救灾资金基层发放要规范分配发放程序,基层发放救灾款物必须坚持灾民申请、村组(社区)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定的程序。发放灾民救灾资金,民政部门要建立“一账一册一卡”(即建立需救济人口台帐、救灾资金发放花名册、灾民救助卡)和“四公开” (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

第八条  民政救灾资金用于灾民倒损房集中恢复重建,应实

行项目管理,可按施工进度安排资金,但应一次性将救灾补助资金额度告知到户。对于分散建房的,救灾补助资金要按户一次性落实到位。

第九条  民政救灾资金应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不得用于平

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列支工作经费,不得向无灾地区或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不得优亲厚友。

第十条     各地要加强对民政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财政部门要与审计、监察部门衔接,组织力量,对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使用效益等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虚报谎报灾情,挪用、截留、贪污、私分民政救灾救济款物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要将民政救灾资金使用管理、

救灾救助工作等情况,逐级汇总反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市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编辑:民政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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