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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个人改装运尸车和从事尸体运营是否合法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2]3号

 

民办函[2002]3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个人从事尸体运营是否合法问题的请示》(鄂民政发[2001]473号)来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其中“制造”包含“改装”。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有关尸体运输方面的管理,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总局于19933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其中明确规定:“尸体的运送,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承办。”在没有新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目前仍应按照民政部门等八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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