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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市规划区内殡葬违规现象的通告

万州府通[2002]48号

 

 

 

 

根据《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殡葬违规现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整治我区城市规划区内殡葬违规现象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2520日起,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非公墓区域新建坟墓,发现一座,平毁一座。凡1999121以后在城市规划区内非公墓区域新建的坟墓,必须在200271日前,由坟主自行迁移到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墓安葬、寄存骨灰或就地平毁。逾期不迁移、寄存、平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就地平毁,其费用由坟主承担。凡1999121以前建在城市规划区内城乡结合部非耕地、林地中且不影响城市开发和市容市貌的坟墓,必须在200271日前,由坟主自行为每座坟种植两棵速生常青树;逾期不绿化的,由街道办事处代为绿化,坟主承担绿化费用200元;同时每年承担护林费用50元。拒不承担费用的,按无主坟由民政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予以平毁。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治丧活动,一律在区殡仪馆、区殡仪服务中心或民政部门指定设立的场所内进行。禁止占用城区街道及其它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棚)从事治丧活动。不准在治丧活动中举办丧事音乐会。违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取消当事人所在单位当年度“精神文明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参评资格。

三、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主要街道两侧、旅游景区(点)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经销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必须在200271以前向龙宝、天城、五桥民政管理部门、渝东、机场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申请丧葬用品生产经营手续;逾期不办的,依法予以取缔。

四、禁止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运送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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