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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
民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万州财社〔2010〕2号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民政救灾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民政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经区政府同意,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万州区民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建议或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万州区民政救灾资金会计科目及编码一览表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民政 救灾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重庆市民政局救灾处、市财政局社保处,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救灾办,区审计局,监察局。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3月18日印发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救灾资金的管理,确保民政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和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民政救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民政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重庆市民政救灾资金管理规定和《万州区自然灾害救济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万州府〔2005〕81)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救灾资金,是指我区财政、民政部门安排用于民政救灾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管好用好民政救灾资金,帮助灾民解决生活困难,恢复重建住房。
第四条 民政救灾资金来源:
(一)中央和重庆市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灾资金;
(二)区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灾资金;
(三)用于民政救灾的社会捐赠资金等。
第五条 用于民政救灾的社会捐赠资金,若捐赠者有明确意愿,应严格按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若捐赠者无明确意愿,应按照捐赠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与财政安排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捐赠资金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并将使用情况反馈捐赠者。
第六条 民政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解决紧急救援阶段灾民无力克服的吃、穿、住、治病等生活困难。
(二)解决春荒、冬令期间灾民的口粮、衣被、取暖、治病等生活困难。
(三)灾民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四)民政救灾物资储运等。
第七条 民政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杜绝挤占、挪用。区财政建立民政救灾资金专户,确保民政救灾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民政救灾资金纳入社保资金专户管理,分账核算。由镇乡(民族乡)、街道财政所按照统一的科目建立收支明细专账,民政办公室建立辅助账和台帐。
第八条 民政救灾补助资金的申请、分配、拨付程序如下:
(一)申请。当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灾民实施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有困难时,可向区民政、财政部门提出救灾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该报告中应包括灾害损失基本情况及灾区实际需求等内容。
(二)分配。区民政、财政部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灾区灾情,并结合灾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减灾能力等因素,拟定民政救灾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拨付。区财政、民政部门联合下发资金分配文件,并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受灾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财政所应严格按区民政、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安排使用民政救灾资金。
第九条 民政救灾资金发放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规范发放程序。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坚持公告分款额度、灾民书面申请、村(社区)民主评议、有关机关审核、张榜公布、领取救灾资金的程序发放民政救灾资金。镇乡(民族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要建立“一账一册一卡”(即建立需救济人口台帐、救灾资金发放花名册、灾民救助卡)和“四公开” (即公开发放标准、发放程序、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制度。
(二)直补(直发)到户。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民政救灾资金原则上应通过金融机构直补到户,特殊应急救助也可由镇乡(民族乡)、街道民政办公室直接发放到户。
(三)建立完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按照年度归档,根据民政救灾资金用途立卷。立卷范围和顺序为:
(1)综合材料:区民政和区财政部门拨款文件、灾民救助花名册(或灾民倒房重建花名册、新灾应急救助花名册)、政府公告分款额度书面材料(含照片)、村(社区)级民主评议书面材料、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书面材料(含照片)、灾民倒房重建实施方案、倒房重建责任书等;
(2)灾民分户材料:申请书、申请(审批)表、灾民救助卡(或倒房重建明白卡)、灾民倒房重建责任书、倒房重建登记册和灾民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含五保户、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条 民政救灾资金用于灾民倒损房集中恢复重建的,应实行项目管理,一次性将救灾补助资金额度告知到户,但可按施工进度安排资金。用于分散建房的,救灾补助资金要按户一次性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民政救灾资金应专款专用,重点使用。重点用于保障重灾区、重灾户以及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临时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优亲厚友,不得有偿使用,不得列支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发放工资,不得向无灾地区或与灾害无关的项目拨款。
第十二条 切实加强对民政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区审计、监察等部门,及时对民政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使用效益等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虚报谎报灾情,挪用、截留、贪污、私分民政救灾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民政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救灾救助工作等情况汇总报告区民政、财政等区级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万州区民政救灾资金
会计科目及编码一览表
一、资产类
101:银行存款; 105:暂付款; 106:借出款项。
二、负债类
201:暂收款; 202: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304: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结余。
四、收入类
404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收入:
40401:自然灾害救济费;40402: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40403:特大自然灾害灾后重建补助费;40404:救灾捐赠款。
五、支出类
504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支出:
50401:春荒救济; 50402:冬令救济;
50403:新灾应急; 50404:灾民住房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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