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除符合工商税务登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及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的企业。
2、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占在职工总数的比例为25%(含25%)以上,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
3、招用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省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人员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4、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5、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当地已开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6、企业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资格认定需提交材料(以下资料均一式四份)
(一)新办福利企业可行性阶段需提交以下资料:
1、新办福利企业预报表;
2、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验证后当即退还)及复印件。
(二)原有福利企业和经区县民政初审合格的新办福利企业需提交以下资料:
1、《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
2、《企业全体在职职工名册》;
3、《残疾职工情况统计表》;
4、《残疾职工考勤表》;;
5、《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
6、残疾职工残疾证、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8、残疾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9、残疾职工工资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10、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注:《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中证书号码是指福利企业证书号码;残疾职工参保情况中缴费金额是指月度缴费金额。
三、资格认定程序
以上资料准备齐后,向区民政局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民政部门收到企业资格认定资料后,将到实地对实情和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由区民政局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企业应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相关资料及时送达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变更认定
1、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应当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审核认定,并提交以下增减职工资料:
(1)《社会福利企业变更认定申报表》;
(2)《残疾职工情况统计表》;
(3)残疾职工残疾证、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残疾职工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6)残疾职工工资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2、企业因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事项变更工商、税务登记,但仍然符合福利企业资格的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查后,换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3、残疾职工人数变更和企业正常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均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核认定。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