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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

 

万州府办〔2007288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维护万州城区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巩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果,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4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万州府[2006]180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关爱性救助,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认真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大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救助和流浪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以下简称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力度,对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救助管理工作在创建“平安万州”,构建和谐库区,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救助管理工作抓好抓实。

二、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式

(一)分类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为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在坚持自愿救助的前提下,对16周岁以下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和成年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有生命危险、必须抢救的危重以及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精神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对保护性救助、帮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对象,民政、市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要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对其他乞讨人员,要加大宣传告知、引导和护送力度。对保护性救助、帮扶性救助对象,在自愿的前提下,要告知、引导或护送至区救助管理站。对救治性救助对象要将其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或通知区急救指挥中心(120)送往就近定点医院救治。定点医院收到收人后,应及时施救,并通知区救助管理站对其进行甄别、确认。病人稳定和治愈后,经医院同意属于救助对象的,由区救助站接回;不属于救助对象的,通过其他方式帮助离院;流浪乞讨人员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的,由民政部门牵头,公安、卫生等部门配合作好其善后处理工作。

(二)维护救助管理秩序

对于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其他人员进行乞讨并从中牟利的;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等区域强讨恶要、纠缠行人,扰乱社会秩序和交通秩序等不正当乞讨行为,以及少数蓄意钻国家救助政策空子,骗取救助、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破坏救助站设施及在站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民政、市政等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加强重点区域流浪乞讨的救助管理

当前,少数流浪乞讨人员以"拦车、躺卧”等方式在主城区或交通要道强行乞讨,严重影响流浪乞讨人员及市民的生命安全,加之不少流浪乞讨人员患有程度不同的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对市民和行人的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为确保市民身体健康和流浪乞讨人员生命安全,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维护广大市民和外地客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公安、民政和有关街道要对主城区王家坡至小天鹅批发市场区域(含新城路、太白路、白岩路、高笋塘商业广场)实行重点管理。街道、社区要发动广大市民协助公安、市政、民政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在本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进行乞讨,妨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要加强劝离和引导,对拒不离开或行为恶劣的乞讨人员,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建立健全联合劝导救助工作机制

为适应重要节日、政务接待等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要求,建立民政、市政、公安、卫生、残联等部门配合协调、齐抓共管的联合上街劝导救助工作机制,以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民政部门负责牵头依法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实施,坚持“救助与管理教育并重”,落实各项救助措施。

(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保护性救助、帮扶性救助和救治性救助对象的告知、引导、护送工作,发现其他流浪乞讨人员,加大告知、劝返、引导、护送力度。

(三)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有组织的流浪乞讨犯罪团伙,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行为,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和反复纠缠、强讨强要或在站内寻衅滋事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积极利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流出地查寻工作,以便及时将其护送回原籍管理。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对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确定流浪乞讨病人医治定点医院,加强对定点医院的工作指导,监督定点医院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切实履行救治职责,不得拒绝和推诿收治流浪乞讨病人。同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治费用审核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各项救助资金(含站内救助、联合上街劝导救助和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所需经费)的落实,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六)交通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送返原籍工作,积极为受助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七)残联负责落实专项经费,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残疾人、精神病人的救治工作。                

四、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为适应当前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从2008年起,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街道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由区民政局、区市政局每月初将上月各街道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相互通报。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划片包干,不留死角,责任到社区,落实到个人”的原则,切实做好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妥善安置本辖区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并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具体困难,及时做好在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告知、引导或护送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五、加强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区政府决定建立救助管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召集市政、公安、财政、卫生、残联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分析救助管理工作的新形势,讨论研究救助管理工作,尤其是联合上街劝导救助有关事宜。各街道办事处及所辖社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专人负责。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救助管理工作抓好抓实,不得推诿扯皮,对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抄送:区委各部委,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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