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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民发〔2007〕161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乡镇(街道)
稻草援助中心建设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经开区、高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推动和规范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建设,市民政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重庆市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建设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民政 民非 组织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市慈善总会。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2日印
重庆市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建设工作指南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慈善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7〕15号)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建立稻草援助基金的意见》(渝民发〔2007〕3号)精神,为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有效利用城乡基层慈善资源,促进慈善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按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对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稻草援助中心的名称、性质和任务
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稻草援助中心)。稻草援助中心是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稻草援助中心主要负责稻草援助金的筹集和管理,对政府救助制度未覆盖的边缘群体和虽已覆盖但又因各种原因遇到临时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及时有效援助。稻草援助是对政府制度救助的有益补充。
稻草援助中心是慈善捐助组织网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自愿原则,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区县(自治县)慈善会。
二、稻草援助中心的组织构架
稻草援助中心必须建立理事会(决策机构)、监事会(监督机构),设置中心主任(执行机构),有条件的还可在执行机构中设立办公室、财务部等内部机构。
(一)机构人员组成
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由稻草援助中心筹备组提出推荐名单,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
1.理事会。组成人员5—11人,其中:理事长1人,可推选有经济实力、出资、捐资较多、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的企业代表或个人担任。稻草援助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担任;副理事长2—3人(其中常务副理事长1人),可推选乡镇(街道)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和出资、捐资企事业单位代表或个人等社会人士担任;其他理事,可推选出资、捐资企事业单位代表或个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可担任稻草援助中心名誉职务。名誉职务原则上不限定名额。
2.监事会。组成人员3—5人,可推选捐资单位代表或个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理事、中心主任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中心主任。中心主任为理事会聘任,由乡镇(街道)民政办负责人兼任。中心主任除履行章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负责了解掌握辖区内慈善资源,提出筹资方案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建立援助对象档案;负责援助对象的审查,提出具体援助项目的实施方案;定期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二)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稻草援助中心必须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应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理事长提议、常务副理事长提议或1/3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性会议。稻草援助中心必须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稻草援助中心的运作和管理
(一)稻草援助中心的登记
1.稻草援助中心必须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在具体登记工作中,稻草援助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可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承担;也可由乡镇(街道)政府承担,但应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指导下按规定完善授权手续。稻草援助中心的章程可参照市民政局提供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本地实际拟制。
2.稻草援助中心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其资金来源应由发起人出资,也可由乡镇(街道)政府资助。
3.稻草援助中心登记的注册验资报告由业务主管单位或中介机构出据。
(二)稻草援助金的来源
1.企事业单位自愿捐资;
2.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资;
3.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政府资助;
4.民政部门资助;
5.其他合法收入。
(三)稻草援助金的使用范围
稻草援助金主要用于解决辖区内困难群众因各种原因遇到的临时性困难。使用范围主要是:
1.困难群众因就医、上学、生活方面的应急援助;
2.困难群众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故在生活方面的应急救援;
3.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和指定项目进行援助。
(四)稻草援助中心的财务管理
稻草援助中心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由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由专人负责出纳工作,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稻草援助中心要按照章程规定和《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建立稻草援助基金的意见》(渝民发〔2007〕3号)要求,制定稻草援助金管理办法。稻草援助金管理办法可参照市民政局提供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稻草援助金管理办法(示范文本)》,结合本地实际拟制,明确稻草援助金的筹集渠道、支付范围、审批权限、财务监督等。稻草援助中心接受捐赠和实施援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切实发挥好稻草援助金简便、快捷、小额、灵活的功效,体现稻草援助对政府救助拾遗补缺的补充功能。稻草援助中心注册资金3万元不得动用;每年援助支出原则上不得少于当年筹集资金的70%。
稻草援助金的援助额度原则上每户每次不超过200元,每户每年援助次数不超过两次。
稻草援助金的支出,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由中心主任根据困难群众的申请和核实情况,提出援助方案,常务副理事长、理事长按各自审批权限审批,超出理事长审批权限的,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
(五)信息披露
稻草援助中心必须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月、按季度分别向乡镇(街道)政府和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报告资金筹集、使用及援助效果等情况。
稻草援助中心每季度应将稻草援助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进行公布,并及时向捐赠者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六)票据使用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发〔2007〕39号)和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接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民发〔2007〕99号)精神,稻草援助中心作为区县(自治县)慈善会的团体会员,其接受社会捐赠款物可使用加盖有区县(自治县)慈善会印章的捐赠专用票据。区县(自治县)慈善会应加强对稻草援助中心票据使用的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民办民管原则。稻草援助中心的组建,必须着眼于资金的有效筹集、组织的长期有序发展,科学合理地安排组成人员,在党委政府的引导下,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自觉主动捐赠、积极参与管理决策的良好氛围,使捐赠者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得到充分体现。
(二)加强工作指导和支持。稻草援助中心的建立是一项创新性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将此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引导,总结推广经验,及时纠正发展中的偏差,促进其健康发展。同时,要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可在留成的福彩公益金中,按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对每个新成立的稻草援助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检查验收落实资助款。市民政局对各乡镇(街道)新成立的稻草援助中心的资助,将按四个条件进行验收,即一是有区县(自治县)民政局的登记批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二是有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法人代码;三是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四是有不少于4万元的捐赠资金(不含注册资金)和1万元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资助款。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市民政局将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建立稻草援助基金的意见》(渝民发〔2007〕3号)文件精神,给予一次性资助。
附件:
1.稻草援助中心组织机构及职能构架示意图;
2.**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章程(示范文本);
3.**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稻草援助金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4. **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援助流程图。
附件1:
稻草援助中心组织机构及职能构架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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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理事5-11人组成,其中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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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章程 ·罢免、增补理事
·业务活动计划 ·内部机构设置
·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内部管理制度
·增加开办资金方案 ·聘请专职人员报酬等
·确定大额援助金支出
·本中心分立、合并或终止
·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规章制度
·聘任或解聘中心主任、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
重
庆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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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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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中心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拟订业务活动(援助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稻草援助金管理办法
·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提请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解聘中心内设机构负责人
·列席理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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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心财务
·对理事、中心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理事、中心主任的行为损害中心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机关反映违法违纪行为
·列席理事会会议 |
附件2:
**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
稻草援助中心章程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重庆市**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稻草援助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企业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树立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安老扶孤、济困扶贫”,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筹集资金,对因各种原因遇到困难的群众实施临时性援助,为社会文明、和谐、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或**乡镇(街道)政府。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 **号。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运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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