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万州民办[2006] 74 号
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社区服务
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明确、规范我区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功能设置,现将《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全市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渝民发[2006]34号
关于规范全市社区
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民政局:
2006年我市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建设项目市局已下达各地,为规范社区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面积。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面积不低于己于1000平方米,社区服务站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社区服务中心、站的选址原则上要选择居民群众较为集中,方便群众办事、活动的地方,要配套室外活动场地(如由于条件限制,室内、外设施不能同建一地的,可在同一社区内分开建设)。
二、功能设置。社区服务中心必设功能:政务大厅、培训中心、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慈善超市等。社区服务站必设功能:一站式服务厅、两委办公室,警务室、医疗卫生康复室、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档案室、市民学校(会议室)、爱心屋,有条件的地方还可设托老室等。各街道(镇)、社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增设其它功能。
三、统一标志。社区服务中心(站)建成后,要配挂由市民政局统一设置的标牌。
注:标牌规格为长80厘米、宽60厘米,用不易生锈的金属材质。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盖章)
主题词:民政 社区建设 中心(站)建设标准 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6年4月3日印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