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街道)民政救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通知
文件
万州财社〔2009〕5号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关于乡镇(街道)民政救灾工作经费
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通知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街道)是国家设在最基层的一级行政机关,也是政府履行救灾职责的终端。为最大限度减轻害造成的损失,确保灾民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做好乡镇(街道)民政救灾工作至关重要。为确保乡镇(街道)民政救灾工作落实到位,保障乡镇(街道)民政救灾工作经费是关键。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各地财政部门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救灾装备、科研及业务经费,支持和促进救灾工作,不断提高救灾工作的效率和科学化管理水平”的规定和救灾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自2010年起,各乡镇(街道)必须将民政救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年列支,专项用于组织开展救灾工作、民政救灾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上报灾情等业务产生的工作、交通、通讯、信息处理、参加培训(会议)等救灾工作支出,以确保乡镇(街道)民政救灾工作正常开展。同时,区财政将会同区民政局在准确核实、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对灾害损失严重、救灾任务繁重、救灾工作成绩突出、救灾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的乡镇(街道)民政救灾工作给予适当补助,支持重灾区开展民政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区稳定。
特此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财政局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救灾工作 经费预算 通知
抄送:重庆市财政局社保处、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区政府办公室,区救灾办公室、区审计局、区监察局。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