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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需提供材料
一、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四、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
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身体健康体检表;
六、生父母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八、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协议书;
九、由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子女等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十、收养人和被受养人两张两寸合影照片。
收养社会收福利机构抚养的查不到
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提供的材料
一、收养人基本情况及保证把弃婴抚养教育成人等情况;
二、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
四、由福利院提交弃婴、儿童出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的证明(由福利院提供);
六、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
七、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健康体检表
八、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两寸合影照办;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
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需提供材料
一、收养人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所拾弃婴经过和对被收养人抚养教育成人的保证等情况)。
二、收养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收养人所在单位(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并加盖公章。
四、捡拾弃婴证明(写明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何人、何原因捡拾到弃婴),并加盖捡拾弃婴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居)委会公章。
五、收养人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并加盖公章。
六、捡拾弃婴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写明时间、地点、情况是否属实),并加盖公章。
七、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健康体检表(无生育能力的还应提供县以上医疗机构疾病诊断书)。
八、捡拾弃婴公告(在《万州日报》或《三峡都市报》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写明何年、何月、何日、何地发现弃婴,弃婴有何特征,在什么地方来认领及有关情况)。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满60日后无人认领,方可凭《公告》到区民政局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九、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半身免冠2寸合影照片两张。
注:男单身收养女弃婴必须相差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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